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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喝酒聚餐是常事。近日,一则聚餐声明在网络走红,声明上约定酒后发生意外由自己担责。签了声明后,如果有人饮酒过量发生意外,同桌饮酒者是否真就不需担责?同饮者究竟要担多大责任?
为免除相关义务 餐前签免责声明
今年春节期间,有人在朋友聚会时提前写声明,称聚会期间喝酒后发生意外,与当天参与聚会的同饮者没有任何关系,写此声明以免发生意外后家属纠缠不清。这样一则聚会声明在网上传开后,引起热议。
有人认为,大家签署了这样的聚会声明,万一喝酒发生意外,共同饮酒者就不需再担任何责任了。但也有人对这样的聚餐声明持怀疑态度,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签了协议,就真的可以免除承担所有责任。
如有这四种情况 签啥都无法免责
对此,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在聚会、宴请中,即使聚餐者事先签署了有关免责的声明,但如果有饮酒者出事,存在以下四种行为,同桌饮酒者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因饮酒过量坠亡 同饮者被判担责
关于同饮者的责任认定,南宁的法院近日判决了相关案例。受害人孟某与薛某、刘某、陈某等人一起吃饭、饮酒,之后又共同前往酒吧。其间,陆某应邀请来到酒吧。
后来,因孟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冲突,陆某等人为确保孟某人身安全,由陆某驾车载孟某离开酒吧。陆某将孟某放置于附近路边后驾车返回酒吧,并向陈某等人错误告知孟某下车的位置,导致被告陈某、刘某找寻孟某未果,后联系陆某仍未找到受害人。次日凌晨,孟某于下车地点附近某小区坠亡。
意外发生后,孟某的家属将当天的同饮者告上了法庭。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孟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的危害,事发前其在饭店及酒吧连续饮酒,未能控制饮酒量,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薛某、刘某、陈某自孟某坠亡前一晚即与其共同饮酒,后又继续前往酒吧,他们应当知悉孟某已饮酒过量,作为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劝说的注意义务。陆某驾车送孟某离开,属于对薛某、刘某、陈某的帮工行为,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孟某已饮酒过量,仍将其放置路边,任其自行离开。孟某最终在某小区坠亡,陆某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薛某、刘某、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该院判决孟某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责任,薛某、刘某、陈某对孟某的死亡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孟某家属6万余元,陆某对被告薛某、刘某、陈某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薛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今报记者经小飞 通讯员朱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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