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套骗取两千多微信号出售牟利
柳州讯“扫码进群领红包”、“微信刷好评返红包”……类似的套路在直播平台或群聊中屡见不鲜,引得热衷抢红包的网友纷纷加入,但殊不知其中隐含有骗局,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这样的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安全需要警惕。
近日,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对钟某等2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案提起公益诉讼,该案是柳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至2021年4月期间,分别以钟某、徐某和谢某为首的三个犯罪团伙设立了多个QQ群,通过“买粉”(花钱让第三方拉人进群)的方式吸收被害人加入QQ群。
其间,他们以发红包、“宠粉”(送福利)、微信刷好评返红包等名义,配合使用固定话术(组织者教导的骗术),诱使被害人交出个人微信号及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团伙成员登录被害人的微信号后,马上修改登录和支付密码,并交由技术人员颜某解除原账号上绑定的手机号码,致使被害人失去对微信号的控制和使用。
最后,团伙成员将骗取的微信号发给组织者出售,每个微信号获利200至700元不等,组织者则按照各成员骗取微信号的数量、使用时长计发报酬。
全案涉及被骗微信号共2239个,涉案金额24万余元。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微信号系自然人通讯联系方式的载体,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了与相应自然人有关的身份证号、公民姓名等信息,具有辨认身份的特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钟某等23人非法获取他人的微信号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钟某单独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上述23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为他人解绑手机号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侵犯不特定公众的人身、信息、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该案已由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完毕,被告人钟某等23人均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方面的侵权赔偿责任。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韦江彦京)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